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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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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今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通讯员 孙健 江舫 记者 杨晓莉)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的通知要求,我市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调整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调整标准分别为: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46元,二级139元,三级136元,四级134元。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3%,且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上调伤残津贴。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1.86%,且调增后分别不低于4066元/月、3253元/月、2440元/月。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此外,门诊检查费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发生的门诊诊查费,按最高不超过38元/次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床位费工伤职工住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按不超过50元/床日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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