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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高邮市市场监管局 高邮市消协联合发布202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某门诊部发布“神医”“神药”虚假广告案】  

  2023年6月12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我市某口腔门诊部发布“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高邮市监局执法人员对某口腔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其未能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材料,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经查:该门诊部为了吸引顾客,提高知名度,在未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在其微信公众号内“门诊详情”发布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医疗广告:高邮某口腔门诊部 全科诊治 数字化种植 显微根管 微创拔牙 隐形正畸 全口吸附义齿 美学瓷贴面 美学树脂补牙,门诊介绍:拥有30年口腔全科治疗技术的高邮本地知名口腔门诊,拥有国际化全进口设备为你的牙齿提供高水准的快速诊治,我院擅长口腔外科手术、数字化美学高端修复、显微一次根管治疗、数字化种植牙、数字化美学正畸、重度牙周病序列治疗等一系列口腔全科诊疗,某某口腔你身边的国际化口腔诊疗中心。为吸引顾客,提高知名度,当事人在其公众号内发布题为《别点,点进来我只能给你送元旦大红包了……》的广告宣传文章:从1980年第一家口腔专科门诊[某某口腔]开业,到2020年高邮最大规模,一个“以技术为本心,以本心树品牌”的大型口腔品牌,迎来了新年的喜讯。凭借着专注、严谨、专业的医疗态度以及卓越的医疗品质,某某口腔获批高邮市医保定点单位,并被评为高邮市首家种植备案单位,徕卡显微镜治疗中心。该文章宣传的当事人口腔诊所“成立30年”、“2020年高邮规模最大”、“打造了一支硕博口腔团队”、“并被评为高邮首家种植牙备案单位”内容,经查实均为虚假。 

  处罚结果: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删除相关违法广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利用在其门诊部内治疗过的真实患者的图片发布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经查实内容为虚假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合计40000元。

  【某舞蹈工作室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3月16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舞蹈培训工作室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4日,执法人员对某舞蹈培训工作室现场检查时,在其前台下的柜子里发现128本空白的《XX舞蹈会员协议》,在当事人内办公室的文件柜里发现230本已经签订好的《XX舞蹈会员协议》。上述《XX舞蹈会员协议》是格式化内容。其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某舞蹈培训工作室于2019年6月3日与广州市XX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签订了《XX舞蹈合作加盟协议》。2019年7月底至2020年5月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是广州市XX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提供的《XX舞蹈学员报名协议》和学员报名须知、学员安全管理制度。某舞蹈培训工作室以3元/份的价格向广州市XX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订购了200份老版格式化的《XX舞蹈会员协议》,上述200份老版格式化的《XX舞蹈会员协议》中的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中乙方权利义务中有如下内容“乙方已对甲方培训课程作了充分了解后,自愿申请成为舞蹈班的一员,同意按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及履行义务,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退还所付的所有培训费用。” 2021年4月至今其与消费者签订的是上述新版格式化的《XX舞蹈会员协议》。

  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除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警告;

  2.罚款6000元。

  【某公司生产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案】

  2023年7月19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公司生产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5300米,并罚款1782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成品库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的规格型号为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的5400米有衬里消防水带以次充好,市监局对上述有衬里消防水带依法进行了查封。2023年4月3日,本局委托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上述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5月4日该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经抽样检验,内衬材质项目不符合企业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2日生产有衬里消防水带(型号规格: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出厂批号:2023/)5400米。成本为1.4元/米,销售价格为1.5元/米,成本合计7560元,货值金额为8100元,上述有衬里消防水带尚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消防水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除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5300米;

  2、处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货值2.2倍即17820元的罚款。

  【某公司通过“好评返现”诱导消费者给予虚假好评案】

  2023年7月11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扬州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好评返现”的方式诱导消费者给予虚假好评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8日,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在生产车间发现存放标有“奖励1元全五星晒图+优质评价+收藏关注店铺=平台小额打款(发评价截图给客服领取)”、“晒图不要晒到此卡否则不给予兑奖哦”等文字内容的卡片若干,且在已包装的小馄饨商品快递箱内发现同样的卡片。

  经查,当事人为增加顾客的好评数和好评率,于2023年4月7日在网上花费47.5元购买了5000张标有“奖励1元全五星晒图+优质评价+收藏关注店铺=平台小额打款(发评价截图给客服领取)”等文字内容的好评返现卡片,并在2023年4月8日安排工作人员在包装小馄饨产品时附1张“好评返现”卡片放置在快递箱内。部分顾客收到商品后按照该卡片内容提示或咨询客服待得到“评价30字以上,最少3张图片的5星评价+10字以上、最少1张图片的追评,评价后将截图发给我,我为您申请打款1元”的回复后对当事人销售的小馄饨商品给予五星带图好评,并将五星带图好评截图发送给当事人网店客服,当事人给顾客返还1元奖励。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发出好评返现卡片4804张,给予顾客好评返现奖励704笔,付款合计704元。2023年4月18日,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场销毁了剩余的196张的好评返现卡片。

  综上,当事人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除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外,罚款10000元。

  【贡某购进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10月19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贡某购进并销售侵犯洋河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51箱侵权洋河白酒并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9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的案件移送材料和51箱涉案洋河白酒。移送材料反映:贡某销售的上述51箱洋河白酒于2021年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查获,经鉴定上述洋河白酒均非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侵犯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假冒产品。

  经查:2021年5月30日举报人从贡某处共购进30箱洋河白酒,其中4箱已经被其单位员工喝掉,剩余26箱洋河白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4箱天之蓝(未拆封,每箱六瓶,批号:2428576C3)、8箱梦之蓝M3(未拆封,每箱四瓶,批号:2948867A1)、6箱梦之蓝M6(未拆封,每箱四瓶,批号 7195201C1)非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侵犯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假冒产品。2021年9月24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对贡某住所进行现场搜查,在当事人的车上搜查到12箱天之蓝白酒(未拆封,每箱6瓶,批号:2428576C3);在贡某住所一楼客厅搜查到4箱天之蓝白酒(均未拆封,每箱6瓶,其中1箱批号:2428704A3,另外3箱批号:2428576C3);在贡某住所一楼车库搜查到13箱天之蓝白酒(未拆封,每箱6瓶,批号:2428576C3)、3箱梦之蓝M6白酒(未拆封,每箱4瓶,批号:7195201C1)、1箱梦之蓝M3白酒(未拆封,每箱4瓶,批号:2948867A4)。上述洋河白酒经鉴定均非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侵犯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假冒产品。

  贡某购进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洋河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市监局对当事人除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处罚如下:

  1.没收51箱侵权洋河白酒;

  2.罚款80000元。

  【某美容诊所从不具有药品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案】

  2023年7月4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医疗美容诊所从不具有药品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24日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诊所手术室急救车内发现13种药品,当该诊所现场提供的江苏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票据号码:0017129274)和支付凭证显示上述药品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于2022年7月5日从高邮市中医医院购进的。

  经查:该单位从不具有药品批发经营资质的单位(个人)共购进19种次药品,其中“氯化钠注射液、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3种次药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市监局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从不具有药品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购进药品外,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没收上述19种次药品中尚未使用的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366.70元;

  3、罚款140000元。

  【某化妆品经营部经营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案】

  2023年5月17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化妆品经营部经营的化妆品包装上均未标注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8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的包装上印有“ANTARCTIC SEAWEED”的化妆品13支,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得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的印有“ANTARCTIC SEAWEED”的化妆品中文名称为纽西之谜火山岩泥毛孔紧实面膜,生产企业为新西兰诗珂肌肤护理有限公司,国妆备进字J20147722,备案有限期至2023年1月1日,该化妆品的包装上未标注中文标签。当事人无法提供纽西之谜火山岩泥毛孔紧实面膜的进口入关时间。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的包装上印有“anatomicals”的化妆品22支,通过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202112222)得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的印有“anatomicals”的化妆品中文名称为anatomicals安娜美肌小苏打牙膏(薄荷香型)。该化妆品的包装上均未标注中文标签。

  经查:纽西之谜火山岩泥毛孔紧实面膜是当事人进货时纽西之谜的经销商赠送,赠送数量为26支,销售价格为80.00元/支,除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的13支外其余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未标注中文标签的纽西之谜火山岩泥毛孔紧实面膜货值金额为2080.00元,违法所得1040.00元。anatomicals安娜美肌小苏打牙膏(薄荷香型)是当事人从淘宝网站上购进,购进数量为30支,购进价格为8.00元/支,销售价格为9.90元/支,已销售anatomicals安娜美肌小苏打牙膏(薄荷香型)的数量为8支。当事人经营未标注中文标签的anatomicals安娜美肌小苏打牙膏(薄荷香型)的货值金额为297.00元,违法所得15.20元。

  当事人经营的包装上印有 “ANTARCTIC SEAWEED”的化妆品和包装上印有“anatomicals”的化妆品均未标注中文标签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纽西之谜火山岩泥毛孔紧实面膜13支和anatomicals安娜美肌小苏打牙膏(薄荷香型)22支;

  2、没收违法所得1055.20元;

  3、罚款20000.00元。

  【某服饰馆销售侵犯“始祖鸟”、“”系列商标案】

  2023年7月18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服饰馆销售侵犯“始祖鸟”、“”系列商标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19件,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日,该局执法人员会同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和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授权打假人员对某时尚服饰馆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营业店堂内发现以下待售的商品:1、4件迪桑特短袖(均标有);2、7件始祖鸟短袖(均标有“ΛCR'TREYX”、);3、8件始祖鸟短袖(均标有“AFC'TREYX”、)。2023年6月2日,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上述产品的包装、标识、工艺、吊牌、材料等均不符合该公司产品的要求,上述产品属于假冒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迪桑特”、“”、“”、“”、“”系列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8日从常熟男装中心(地址:常熟市招商东路168号)以55元/件的价格购进4件迪桑特短袖和8件始祖鸟短袖,并以109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同时以47元/件的价格购进7件始祖鸟短袖,并以89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9件;

  2、罚款3000元。

  【某电动车经营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一案】

  2024年1月12日,高邮市市监局依法对高邮市某某电动车经营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7日,该局对高邮市某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3辆某品牌电动车,其合格证标注蓄电池类型为锂电池,当事人安装电池时,在圆形片状接口处连接黑色电源线(三孔插头)插在锂电池上,安装的锂电池与电池盒不匹配,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同尺寸和接口的锂电池。

  上述的3辆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从高邮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其合格证标注蓄电池类型为锂电池,当事人于2023年9月25日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改装4块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销售给顾客,截至调查止,当事人已停止销售该批电动自行车。

  处罚结果:

  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除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罚款5000元。

  【某超市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9月21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超市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3.99元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当事人销售的雨花茶(生产日期:2022年12月3日,净含量:200g,生产单位:江苏博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扬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总体结论:该商品包装的包装层数项目合格,包装空隙率项目不合格,该商品的包装属于过度包装。

  当事人再次销售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要求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3.99元;

  2、罚款2000元。

  【某大药房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2023年6月12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大药房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0日,我局收到编号为WP9932000023042082553的扬州12345热线服务工单,工单内反映服务对象于2023年4月19日在扬州市高邮市某某大药房购买到一瓶超过有效期的天麻(生产日期是2020年3月12日,保质期36个月)。2023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在店堂货架内发现5瓶超过有效期的天麻。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29日从亳州某药业有限公司以29.9元/瓶的价格购进10瓶天麻,上述天麻的商品标价签显示售价为79元/瓶,实际销售价格为68元/瓶。2023年4月23日检查现场通过查询2023年3月12日至2023年4月23日期间当事人的销售系统,当事人只销售出去1瓶超过有效期的天麻(经当事人确认为扬州12345热线服务工单服务对象所购买)。截止2023年4月23日,上述天麻还剩5瓶未售出,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货值金额为408元,违法所得为68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除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理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天麻5瓶;

  2、没收违法所得68元;

  3、罚款50000元。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邮市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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