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20年9月,梁某与某农业发展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奖惩管理制度规定:无故旷工2天或全月累计旷工3天或1年旷工达5天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用支付任何补偿。2022年3月14—19日,梁某以家中长辈手术住院为由请假6天,公司经审批同意。2022年3月19日,梁某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表后,到公司上班2天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其余时间继续请假。梁某的离职申请经其上级主管同意,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工作群中表示对梁某的离职程序未予同意。
2022年4月16日,公司在钉钉群发布公告,以梁某在2022年3月份旷工6天为由将梁某开除。后梁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部门裁决公司向梁某支付赔偿金33867.36元、加班工资70元。梁某、公司均不服,提起诉讼。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明确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最直接的表现即为申请辞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劳动者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提出辞职且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无需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知识点七: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存在哪些违法情形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
《工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