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武亮 朱仁权 记者 郭萌)近日,我市出台《高邮市幸福河湖建设资金奖补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推进全市幸福河湖建设,充分发挥市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持续打造一批“河安湖晏、水清岸绿、鱼翔浅底、文昌人和”的幸福河湖,切实改善我市人居环境,建设高邮幸福水乡。
《办法》适用于高邮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河道(湖泊、水库)建设幸福河湖资金奖补,突出以奖代补、先建后补,验收通过后示范幸福河湖实行一次性奖补,一般幸福河湖实行“基础奖补+奖励奖补”。奖补对象为各乡镇 (园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市各有关幸福河湖建设实施单位。
《办法》指出,建成1条示范幸福河湖并通过扬州市验收,奖补35万元。一般幸福河湖奖补资金由基础奖补资金和奖励奖补资金共同组成。基础奖补资金:综合整治类市 (县) 级河长河道标准为16万元/条,乡(镇)级河长河道标准为13万元/条,村级河长河道标准为11万元/条,提档升级类按综合整治类标准的50%进行奖补,其中纳入扬州市考核任务的一般幸福河湖按综合整治类标准的100%进行奖补;奖励奖补资金:建设长度4公里以上的幸福河湖,在现有奖补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办法》明确,幸福河湖建设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用于幸福河湖建设的项目,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幸福河湖建设奖补资金待项目验收通过后实施奖补,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要主动接受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及水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