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邮检宣 记者 东方) 18日,省检察院举行江苏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6个典型案例,其中我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周某某洗钱案入选。
据悉,此次检察院入选的是周某某洗钱案,案犯通过设立“影子公司”,帮助他人转移赃款构成洗钱罪。2019年5月,周某某在好友、某协会秘书长殷某某的授意下,注册成立A公司。该公司虽然由周某某一手创立,但在本案发生期间,公司未开展实际业务。A公司实际上是由殷某某在背后控制的“影子公司”,殷某某把自己贪污的公款全部放到了A公司账户上。在其后约一年时间里,周某某明知殷某某侵吞公款,仍按照殷某某的指示,陆续从A公司银行账户转移322万余元赃款,并先后从中获利30余万元。
2021年3月,市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某以洗钱罪提起公诉。周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利用“影子公司”资金账户帮助贪污犯罪人员接收、转移犯罪所得,协助掩饰赃款来源和性质,看似“举手之劳”,却极有可能为洗钱犯罪披上“隐身衣”,成为上游犯罪的帮凶,危害金融安全,助长腐败犯罪。
检察机关提醒,洗钱犯罪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广大群众要增强反洗钱和风险防范意识,对亲朋好友提出的非分要求加以甄别,切勿因碍于情面或者一时贪念,沦为洗钱犯罪的“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