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宁盐高速公路(送桥段)工程的顺利实施,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工作机构
1、房屋征收主体:高邮市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工作部门:高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高邮市送桥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宁盐高速公路(送桥段)工程
2、征收目的:道路建设
3、征收范围:宁盐高速公路(送桥段)工程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
三、房屋补偿政策与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关于调整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切实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行为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行。
(二)房屋补偿内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上述工程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及采样评估,其补偿内容为:
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被征收房屋重置价值、土地补偿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水电等其他补助费(适用生产等用房补偿方案的房屋须取得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确定
生产用房等非居住房屋按其房屋结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重置价格,土地补偿价格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定。房屋的性质、用途以房产和土地(不动产权证)证载为准。
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间,签约搬迁期限暂定。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该项目范围内的生产用房等非居住房屋征收与补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二)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合法建筑面积)+土地补偿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水电等其他补助费。
六、征收补助费用
(一)非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生产用房25 元/㎡×合法建筑面积
办公、仓储及其它用房16 元/㎡×合法建筑面积
(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助费
1、生产用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0元/㎡
2、办公、仓储及其他用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元/㎡,征收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助。
(三)水电等设施补助费用标准:
1、拆移电话补助费308 元/部;
2、有线电视移装费400元/户;
3、宽带网络移装费208 元/户;
4、拆除空调补助费300 元/台;
5、拆除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 800 元/台;
6、燃气、电热水器补助费200元/套;
7、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3200 元/户;
8、电补550 元/户(住宅安装三相电按2000元/户);
9、水补:楼房 500 元/户,平房 300 元/户。
七、房屋(土地) 用途、面积的确认及计户规则
(一)房屋(土地)性质、用途、面积的确认
1、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为准。土地的用途、类型和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批准文件载明的用途、类型和面积为准。
2、房屋征收调查中,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司法、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征收项目实施主体共同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安置,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货币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性质以及突击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二)房屋征收计户规则
被征收人购买他人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必须出示原房屋所有权人的相关产权手续以及相关资料,如买卖契约、收款凭证等,经住所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确认后方可进行补偿安置。
八、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双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