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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5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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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简介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9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等文件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市政府关于印发<高邮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意见>的通知》(邮政发[2020]13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邮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邮政办发[2020]178号)文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目的意义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是全面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决策部署的工作要求,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也是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手段。

  二、登记范围

  本次统一登记的范围为高邮市域内所有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

  三、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应登尽登。严格依据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政策,对符合规定登记条件的农村不动产有序进行,全面登记。

  2.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利用我市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同时,针对不同的历史背景、不同时间段的有关规定,分类研究,明确标准。

  3.依法申请,严格审查。按照“总登记”的模式,由农村不动产权利人提出申请,逐级审查确认,按程序公告,依法登记,确保程序和实体合法、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

  4.保障权益,方便群众。坚持以民为本,通过明晰产权、确认登记,切实维护群众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注重简化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最大限度便民利民。

  四、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2021年9月底前基本实现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全面覆盖。

  (二)工作任务

  1.依法依规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对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只调查不登记,做好台账记录。

  2.规范管理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资料。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以宗地为单位收集整理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登记档案资料,并立卷归档、统一管理。建成全市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数据库,实现统一平台管理、调查登记数据及时汇交更新。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0年10月-2021年3月)

  按照国家、省、扬州市部署要求,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开展调查研究,明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落实工作经费,2021年3月18日,已委托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邮分中心完成作业单位招投标工作。组织市、乡镇(园区)动员培训,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和工作要求。在各乡镇(园区)街道利用宣传车、镇(村)政务公开栏、悬挂过街横幅、张贴标语、电子显示屏、设立咨询台、发放《知识问答》宣传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集体会商、逐一解答。

  (二)实施阶段(2021年4月-2021年9月)

  每个乡镇(园区)可选择一个行政村先行试点;计划安排38个发证工作小组入驻各村,老百姓在本村即可免费领取证书;2021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同时收集、梳理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完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

  (三)总结阶段(2021年10月)

  完善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日常工作机制,对新增的和发生变化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籍信息正常化开展更新,做好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登记成果的日常管理及维护,满足群众日常办理农村不动产登记需求。

  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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