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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卫生监督所向非法行医“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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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9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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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卫生监督所向非法行医“亮剑”
开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首张罚单
  本报讯(通讯员  夏春华  记者  赵妍东方)   6月底,我市卫生监督所对非法牙医张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一案作出行政处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医疗器械,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这是我市卫生监督所依据今年6月1日施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向非法行医首次“亮剑”,此前仅浙江宁波、北京通州公开报道过类似处罚。

  早在6月初,市卫生监督所对张某所经营的牙医诊所进行非法行医回访时发现,该场所内设牙椅一台,有牙模和医疗器械等若干,未查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在该场所醒目处张贴《公告》,责令张某停止执业活动。经进一步查实,当事人无证行医,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且具有“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和“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等情节,但属于“新法”生效后首次被查处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重大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作出以上处罚决定。

  近年来,我市卫生监督所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坚持问题导向,创新监督执法手段,运用微信位置定位,助力非法行医查处;通过发布“案情线集公告”、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方法查找证人证据,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今年上半年,全市共查处非法行医案件10起,移送公安部门2起,罚没13.5万元。下一步市卫生监督所将继续以“零容忍”的态度向各类非法行医“亮剑”,保障市民健康权益,维护医疗市场秩序。

  据市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出台前,卫生监督机构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最高处罚金额为一万元。“新法”出台后,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最高处以违法所得的五至二十倍罚款,极大提高了非法行医违法成本,对违法者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该负责人同时提醒广大市民,生活美容院打玻尿酸肉毒素、激光点痣等行为都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广大市民应自觉抵制非法行医行为,保护自身健康,并积极参与社会监督,让非法行医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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