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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实名制销售。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用户凭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购买人身份证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个人居民用户凭本人身份证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在销售、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严格做好销售实名登记,购气用户应积极做好配合,做到销售情况可追溯。

  三、对未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购买人身份证的单位和未提供本人身份证的个人,一律不得销售。

  四、对拒不配合实名登记并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场所寻衅滋事、扰乱治安秩序、侵害公民人身安全、毁坏财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五、对未履行实名制登记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将列为重点整治对象,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扬州市公安局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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