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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4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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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1、我省早在2005年就已经制定了燃气管理条例,此次条例修订有什么背景?

  燃气的广泛使用在给社会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伴随产生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且国家对燃气管理也出台了一些新政策、新法规,社会公众对燃气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也有了一些新要求、新期待,原有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燃气行业的快速发展,需要对原来的制度设计重新进行评估、再次进行谋划。因此,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这次废旧立新主要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燃气管理和放管服改革的最新精神,充分吸收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合理借鉴外省(市)先进做法,着力解决旧条例存在的制度不清晰、模式不完善、管理不到位和程序不便捷的问题,构建起管理高效、条理清晰、依法合规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推进我省燃气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2、作为我省燃气管理的专门性法规,条例在保障安全用气方面有哪些规定?

  为了进一步强化燃气使用的安全保障,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进一步压实了燃气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对管道燃气经营者定期检查和对用户户内燃气设施的检查频率、检查内容和不予收费等进行了明确;推行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定期向燃气主管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并且需要对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二是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设置瓶装燃气供应站,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逐步实现燃气经营者对瓶装燃气的统一配送,还应加快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实现燃气安全全程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及相关配件的监管,并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三是进一步突出了对用户端的安全管理。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瓶装燃气用户应当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作出承诺,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鼓励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规定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兼具报警和自动切断的功能,要求餐饮用户、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和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3、为了防止断气影响生产生活,条例在保障燃气供应方面有哪些规定?

  燃气供应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条例对事关民生福祉的保障供应举措也有所强化,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为了防止断气影响民众生活,条例在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市政工程与管网同步建设、应急保供和规范企业停气权等方面作了一系列具体的制度设计,千方百计保障燃气供应。比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按照规划预留城镇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组织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编制应急预案,提高供应应急保障能力;规定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工程,按照城镇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时,条例将应急保供预案和临时接管方案作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约定的必备内容,并规定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时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保供预案和临时接管方案。另外,条例对赋予燃气经营企业停气权作了区分对待,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用气规定,但严重性和紧迫性并未达到相当程度的某些情形,停气应该通过合同约定而非法规赋权,并且要确保实现精准停气,不能妨碍其他用户正常用气;同时,对发生燃气泄漏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情形,赋予管道燃气经营者立即停止供气的权力,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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