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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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人社政策解读(劳动关系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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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5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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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人社政策解读(劳动关系类)
  一、外地员工返岗或新招录的外地员工,需不需要隔离?

  答:外地员工返岗、新招录的外地员工,应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确定是否需要隔离以及如何隔离。

  二、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录用人员? 

  答:不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三、企业开复工,要做好哪些疫情防控措施?

  答: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生产过程中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洗手等设施,做好工作场所、宿舍、食堂等区域清洁与消毒,尽量避免或减少员工聚餐和集体活动。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答: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五、对不愿复工的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六、职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能。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七、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答: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八、对因依法被隔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答: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九、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答: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十、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调整工资?

  答: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调整薪酬。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有关时限在疫情防控期间能否顺延?

  答:可以视情况顺延。根据疫情期间相关规定,违法行为2年追溯期、立案调查期限、责令改正期限,视情况顺延时限,同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十二、因受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根据疫情期间相关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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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报特别报道03暖企惠民 共克时艰 助力发展 2020-04-15 2 2020年04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