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米厂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16日从安徽某米厂购进50袋标有QS标志的某牌大米,并销售给我市某超市和当地群众。2019年10月16日,市监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期间,该米厂又两次自行组织生产销售标注QS的某牌大米共1320袋(三种规格),货值金额为49350元。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生产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某牌大米实施了查封。在查封期间,该厂负责人徐某擅自变卖了被查封的部分大米,市监局执法人员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3月16日,市监局依法对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市公安局也对该厂负责人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