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规定,对响应号召保障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需要提前开工的企业和对春节期间连续生产,未发生安全、环保事故且防疫措施到位的企业,视企业规模和员工数量给予一次性5万至10万元防疫物资补助。对2月份(2月10日至2月29日)顺利复工,且防疫及安全生产措施到位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按企业3月份开票销售(具体以税务局口径为准)1%的标准给予防疫物资补助。
针对稳定企业职工队伍,《意见》要求,开展网上人力资源洽谈活动,企业吸纳本地人员新增劳动力就业(未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新增人数给予社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50%的补助,期限为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必须缴满12个月)失业保险费且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各类企业,返还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照企业申请时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同时,继续执行1%(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
《意见》明确要求,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多种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安排不低于10亿元再贷款资金,对银行申请运用再贷款资金进行专项考核。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小微企业,给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贷款贴息。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政策规定的15天期限内,免息使用市级企业发展资金,期限为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发生的新增融资担保,免收担保费,期限为6个月。
此外,《意见》还明确,通过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切实减轻受困纳税人负担,减免企业房租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中央、省、扬州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一并遵照执行。市、乡镇(园区)两级联动,要加快惠企政策兑现的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