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是毒品类案件数量,整体呈现上涨趋势。2013年审结36件,2014年审结36件,2015年审结62件,2016年审结54件,2017年审结54件。2018年审结52件。
二是以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这两类犯罪为主。其中,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比例较高,容留者与吸毒者一起吸毒比较普遍;有的容留者本身是毒贩,贩毒后又容留吸毒者一起吸毒;有的聚众吸毒,多在宾馆等比较隐蔽的场所。
三是涉毒品犯罪人员以贩养吸现象明显,且过半数有前科。因毒品瘾性大,易染戒除难度大,大部分染上毒品人员都处于贫困边缘,通过贩卖毒品一方面可以赚取差价,另一方面供自己吸食。审理的案件中,发现多名吸毒者,如胡某、于某等人,不仅是容留吸毒者,同时在其他案件中也是被容留吸毒者。
四是犯罪手段隐蔽,毒品类案件电子证据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当前,随着互联网、物流网、支付手段的快速发展,毒品犯罪从传统的双方见面、钱货两清,转为通过货运、物流等方式交付。支付手段从现金交付,现多以微信、支付宝等支付作为交易的主要手段。各类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在定罪量刑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打击毒品犯罪做法
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依法审判和判处刑罚,严厉打击和惩处毒品犯罪。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院通过对毒品犯罪分子在法定刑内依法从严处罚,严打毒品犯罪,对于累犯、再犯要从重处罚,从而达到对毒品犯罪的威慑作用。第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坦白、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法定减轻、从轻、酌定减轻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要从宽处理。第三,运用财产刑手段。毒品犯罪的诱因往往是经济利益在判处主刑的同时还有处以相应的财产刑,依法收缴其犯罪收益,让毒品犯罪无利可图。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协作。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协作,强化对毒品犯罪动态信息互通,并根据毒品犯罪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策略和工作力度,研究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召开部门联动会议、联合下发文件,以统一认识、规范执法、司法。
三是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坚持把案件审理和社会综合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促进完善禁毒防控体制。针对毒品犯罪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社会管理漏洞等问题,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源头治理、加强日常管控等意见和建议,不断促进禁毒防控社会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持续开展法制禁毒宣传。通过走进校园,向青少年宣传禁毒;通过本院微信公众号进行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宣传,宣传重大毒品犯罪审理情况;开展法院开放日,选取典型案例,邀请社会群众走进法院,旁听庭审等。通过系列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御和拒绝毒品的良好氛围。
典型案例
强制戒毒期间被他人举报贩卖毒品
【案情】2016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葛某(女,有吸毒史,曾被强制戒毒)在高邮市新华园小区西门对面巷内一出租屋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李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5克。被告人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判决】被告人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葛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向被告人葛某依法追缴毒资人民币三百元,上缴国库。
【评析】葛某是强制戒毒时被他人检举,为防止作假案,要严格审查检举事实,并交代诉讼权利,待刑罚执行完毕后法院还及时与公安机关对接,以防止葛某逃避戒毒。
未成年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
【案情】2016年1月至5月,被告人胡某在其暂住地车库,7次容留邵某某(女,1998年6月26日生)、郭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判决】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评析】被告人胡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通过庭前阅卷和庭审调查,高邮法院了解到:被告人胡某职校一年级辍学,后在外打工独自生活,在社会上结识了一些不良朋友。被告人家庭在孩子的成长道路上监管不力,加之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自我控制和辨别能力不强,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庭审中,公诉人从法、情、理多个角度对被告人进行了教育,法庭也告诫被告人人生道路还很漫长,希望其能够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做一个遵纪守法、对家庭、对社会有用的人。
被告人胡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容留未成年人吸毒,酌情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某系未成年人、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等合理辩护意见已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法定代理人亦表示会对被告人加强管教,法院认为可对其宣告缓刑。
将交易毒品藏于车轮上,最终落网
【案情】2016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朱某(男,曾因吸毒,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徐某通过微信聊天约定以400元价格向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在收取徐某微信转账400元后,将0.21克甲基苯丙胺放置在高邮市帝景龙庭小区内一面包车右前轮上,让徐某去领取。后徐某将上述毒品在高邮市舒心网吧门口交付给戴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2017年1月4日,被告人朱某主动到高邮市公安局龙虬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扣押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
【评析】犯罪分子选择将毒品藏于面包车车轮上,并通过微信转账,买卖双方都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最终落入法网。现在,毒品犯罪案件呈现线索发现难,毒贩人员定位难、人赃并获难,这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办与审判带来了较大挑战。但打击毒品犯罪手段也在不断升级,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分子始终难逃法网。
电线杆下毒品自取
【案情】2017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女,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刑罚,曾被强制戒毒两次)与姚某约定以1000元价格向姚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在收取某微信转账1000元后,被告人张某于6月22日左右的一天早晨,将约0.8克甲基苯丙胺放置在高邮市老淮江公路车逻段一挂有“江都、伯勤”指示牌的电线杆下,让姚某去领取,后姚某将上述毒品取走。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在江苏省泰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主动向高邮市公安局珠湖派出所民警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向被告人张某依法追缴毒资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
【评析】张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这起犯罪事实,最终得到法律制裁。将毒品放在与自己有一定距离但视线又能及的地方,即使毒品被发现,也不易被认定,人货分离。如果不是张某主动交代,这起案件作案手段隐蔽,不容易被发现。
以为吸毒能减肥,油田职工成为瘾君子
【案情】2017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后到高邮市秦邮路三友大酒店8515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2017年11月13日高邮市公安局民警在该房间沙发上当场查获被告人李某购买的上述甲基苯丙胺17.08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评析】李某原本是江苏油田职工,在外人看来,有着一份非常稳定的职业,但就是误信吸食毒品能减肥,“吸毒一口,掉入虎口”,开始吸食后就再也停不下来,毒品容易染上却很难戒掉。从此成了瘾君子。作为一名青年人,应当洁身自好,远离毒品,珍爱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