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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实施 扬州地区率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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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15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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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我市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
本月起实施 扬州地区率先
  本报讯(通讯员 沙军红 周雷森 记者 杨晓莉) 春节期间,我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称超龄人员)收到了人社部门送出的“红包”——从本月起,我市用人单位聘用的超龄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参加保险的人员若遭遇工伤事故,可获得相应的保险赔付。此做法在扬州地区率先。

  近年来,我市民营经济极为活跃,劳动密集型企业较多,用工需求量大。由于招工困难,越来越多超龄人员进入企业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去年6月,人社部门在对全市各乡镇、园区用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时发现,企业超龄人员人数在5000人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些人员不能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无法获得经济赔偿,往往与企业产生矛盾,严重的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为解决这一矛盾,市人社局深入调研、认真谋划,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商议,参照工伤保险做法,以增设险种的方式,通过用人单位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投保,以分散用人单位聘用超龄人员的用工风险。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参保方案,各用人单位自愿投保,投保范围和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用人单位聘用的超龄人员,保费以人均月工资3200元为基数,缴纳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分析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按年度工资总额的1.6%、1.8%两档计算收取。保障标准为:工伤医疗费用按照符合国家工伤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最高以10万元为限。被保险人因工伤住院治疗,按照实际住院天数,给予50元/天住院津贴,每年最高180天为限。被保险人因工伤死亡,一次性补偿50万元(含工亡全部有关补偿)。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工伤,医疗期结束后病情相对稳定,因该工伤导致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评定伤残等级,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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