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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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2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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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的公告
  国务院决定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一项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8〕17号)、《市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18〕20号)和《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邮政发〔2018〕88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将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启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为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普查正式登记工作将于2019年1-4月进行,届时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上门进行登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普查登记,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请你们准备好相关证照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及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积极配合普查员准确、完整采集相关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或拒报、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调查单位信息将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如有违反以上法律法规或损害普查对象利益情况,请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乡镇(园区)经济普查机构举报。

  举报电话:

  高邮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85088026

  乡镇(园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开发区:84608982  高新区: 80593150

  城南新区:84608113  高邮镇:84545411

  龙虬镇:80386595  三垛镇:85085669

  甘垛镇:80953271  卸甲镇:84732190

  汤庄镇:84723721  菱塘回族乡:85080302

  临泽镇:85081529  界首镇:85083828

  周山镇:84308884

  高邮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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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报特别报道03高邮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的公告 2019-01-02 2 2019年01月0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