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综合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缴纳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申报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征税对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①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俗称“三险一金”。
②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举例说明(以综合所得为例)
假设某公司一名高层主管每月工资收入25152.53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为2000元,该主管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月可预扣支出为3000元。
过渡期前扣除费用3500元的情况下,没有专项附加扣除当月应纳税额为:(25152.53-3500-2000)*25%-1005(速算扣除数)=3908.13元。
过渡期扣除费用5000元的情况下,没有专项附加扣除当月应纳税额为:(25152.53-5000-2000)*20%-1410(速算扣除数)=2220.51元。
2019年1月1日之后有专项附加扣除当月应预缴税额为:(25152.53-5000-2000-3000)*20%-1410(速算扣除数)=1620.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