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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3日 星期一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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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高邮市住宅小区人防车位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
邮价字﹝2018﹞78号
  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建设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 16﹞111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苏价服﹝2015﹞315号)《关于制定高邮市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库)租金标准的通知》(邮价字﹝2016﹞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报市政府同意,现就高邮市住宅小区人防停车位收费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停车位收费具体标准

  人防车位租金: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现时用作停车位的租金,最高限价为160元/月/个。其中,室内机械式停车位租金最高限价为130元/月/个,不得再收取机械车位运行维护费。

  人防车位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企业从建设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受让车位(库)使用权并出租的,以及建设单位从人防主管部门受让位(库)使用权并出租的,其物业管理费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其与使用人合同约定。

  二、人防车位管理要求

  1、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根据实际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向我市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2、在领取平时使用证后,该小区人防工程方可投入使用并由领证方承担相应的维护管理责任。我市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各住宅小区实际情况,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理人防车位出租、日常维护、管理等事宜。双方需签订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权。

  3、人防车位出租代理单位经书面授权后,负责该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维修及管理,按规定收取管理使用租金、协调处理有关矛盾等。

  4、依法配建的人防车位租赁情况应当在小区内公示并向人防主管部门报备。人防车位出租的租赁期限单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车位租金管理要求

  1、人防车位出租代理单位收取租金后,应将租金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如需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维修,并在租金账户中列支维护管理费用的,需提前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经其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租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物价、人防、审计部门的监督。

  2、领证方收取的车位租金需单独列账,独立核算,随时接受人防工程主管部门监督。租金收益的百分之三十作为人防工程维修更新专户资金(人防设备维修更新专户资金主要用于防护、防化设备和警报设备、储水箱、战时通风设备等的维修);百分之七十用于人防工程内部的日常维护保养(人防工程日常维护保养专户资金主要用于水、电、消防系统和平时通风设备、人防标识标注、地面、墙面等方面的维护保养)。

  3、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管理费,用于该小区人防内部日常清扫,保证水、电等费用的支出。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全市范围内所有人防工程,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加强法治人防建设  提升人防法治水平

  “12.4”第五个国家宪法日

  高邮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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