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15.93万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99.9%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10.77万户,占67.7%;拥有2处住房的4.96万户,占31.1%;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0.18万户,占1.1%;拥有商品房的4.76万户,占29.9%。
农户住房主要为砖混和砖(石)木结构。住房为砖混结构的10.76万户,占67.5%;砖(石)木结构的3.26万户,占20.5%;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89万户,占11.9%;竹草土坯及其他结构的225户,占0.1%。
二、饮用水
15.90万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99.8%;0.01万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0.1%;0.01万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等其他水源,占0.1%。
三、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26.05辆,摩托车、电瓶车197.36辆,淋浴热水器105.12台,空调159.11台,电冰箱114.61台,彩色电视机191.23台(有线电视接收户的比重98.9%),电脑57.38台,手机259.84部(上网手机比重43.2%)。 (下转5版) (上接四版)
四、主要生活能源
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电的13.07万户,占82.0%;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12.65万户,占79.4%;主要使用柴草的4.93万户,占30.9%;主要使用沼气的0.05万户,占0.3%;主要使用太阳能的0.02万户,占0.1%;主要使用煤及其他能源的0.02万户,占0.1%。
注:
1、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
3、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