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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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03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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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高邮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488号令《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31号令《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高邮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

  (一)年审对象

  高邮市行政区域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事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内容

  核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应当于2018年5月31日前,携带年审材料向高邮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于审核通过后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就业人数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需要进行年审,直接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年审方式

  1、窗口年审

  如需窗口申报的,请前往高邮市残疾人联合会服务大厅(高邮市平安路369号(市公安局北侧),联系电话:0514-85080785)申报审核。

  2、网上年审

  如需网上申报的,请登陆http://180.97.2.45/Epoint_JSCLOUT进行网上申报。《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手册》请到高邮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办事指南一栏中下载,网址:http://www.jsgydpf.org.cn/index.asp。网上年审需自行上传相关年审资料图片。

  (五) 年审材料

  窗口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网址http://www.jsgydpf.org.cn/index.asp资料下载栏目中)。

  2、高邮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数据项(2017年度)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或乡镇劳动保障所公章)

  3、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有效)原件及复印件。

  5、与从业残疾人签订的2017年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2017年度从业残疾职工工资表。

  7、用人单位2017年度从业残疾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证明(证明表格下载网址http://www.jsgydpf.org.cn/index.asp资料下载栏目中)。

  集中安置企业参加窗口年审,需携带:

  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网址http://www.jsgydpf.org.cn/index.asp资料下载栏目中)。

  2、2017年度集中安置企业残疾职工花名册;

  3、其他集中安置企业认证材料。

  二、保障金征缴

  (一)征缴标准和计算公式

  保障金按年计算,2018年征收2017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征收简易计算公式为: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我市征收具体分档比例另行通知)

  (二)征缴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一次性征收,用人单位应在6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保障金缴纳

  1、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正常经营的用人单位均需在指定征缴时间内登录地税申报系统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就业年审结果在申报时自动享受保障金减免。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3、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4、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者不足额缴纳残保金的缴费单位,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按有关法令规定,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高邮市财政局

  扬州市高邮地方税务局

  高邮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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