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域内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有新建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新建建筑)以及既有民用建筑改造。
第三条 下列新建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5千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
2、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
星级标准的认定以江苏省住建厅及所属职能部门颁发证书为准。鼓励其他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第四条 规划局、国土局按照各自职能在编制规划方案和办理用地手续时,应根据前款的规定,明确项目的绿色星级标准。
第五条 下列规定范围的建筑应设置能耗监测系统实施能耗监测及能效测评,并作为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分部验收通过的必要条件。
1、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实施范围:
1)新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办公建筑;
2)改建、扩建的大于5000平方米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办公建筑;
3)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2、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范围:
1)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办公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
2)新建(改建、扩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3)实施节能综合改造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4)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5)申请各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6)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
第六条 城建局负责下列范围建筑能源审计活动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具体的能源审计工作可委托建筑节能专门机构实施。
实施能源审计的对象: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办公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
3)进行改造的公共建筑;
4)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建筑;
5)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
被审计对象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项目的能源审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技术辅助。
第七条 需要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立项报告(含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立绿色建筑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第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绿色设计编制深度规定”,建设单位申请规划审查时应当提交现行版本“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审表”。
第九条 规划局组织规划审查时应征求城建局对设计方案中绿色设计内容的意见。规划局、城建局应当严格按照“绿色设计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规划局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委托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批的规划方案明确的绿色建筑星级要求及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降低项目的绿色设计等级。
第十一条 对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和规范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不得出具绿色建筑审查合格文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可以向城建局申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初审,提交评价标识申报书、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绿色技术工程方案。
第十五条 绿色建筑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案。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包括施工管理、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面的绿色施工方案,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制订监理方案并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七条 建管局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建筑验收规范对建设项目施工实施监督管理,对节能分部验收未通过的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既有民用建筑改造应有节能措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国家、省市的规范、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