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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5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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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宣传问答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相继出台并施行。就如何贯彻落实好《条例》和《办法》,市农业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了具体的解读。

  一、《农药管理条例》

  1、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条例》已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问:什么是农药?

  答:《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3、问: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什么部门负责?

  答:《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4、问:什么是假农药和劣质农药?

  答:假农药:《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劣质农药:《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5、问:经营农药要申办农药经营许可证吗?

  答:要办。《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具备条件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申办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卫生用农药除外。“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6问: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者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答:《条例》第五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7、问:农药经营过程中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农药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二)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台账保存2年以上,卫生用农药除外;

  (三)卫生用农药分柜销售,其他农药的经营场所不得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

  (四)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8、问:农药使用过程中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农药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第三十八条规定:

  (一)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二)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三)不得使用禁用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和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

  (四)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五)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等要建立农药使用记录,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七)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9、问: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违法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条例》加大了违法行为惩处力度,惩罚方式包括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同时并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证件。更为严厉的处罚是实行违法人员禁业制度,违犯《条例》相关规定的违法人员不得在规定年限内再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者和使用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问:《条例》赋予农业主管部门哪些监管权力?

  答:根据《条例》规定:农业主管部门是农药法定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农业主管部门有权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和抽查检测;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和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等。

  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1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实施?

  答:《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12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由哪一部门负责?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13、问:农药经营许可企证管理规定有哪些?

  答:《办法》第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14、问: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办法》第七条规定: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15、问: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答:《办法》第八条规定: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16、问: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分别作出什么样的处理?

  答:《办法》第九条规定: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17、问:对受理审批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时限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8、问:农药经营许可证上应载明哪些内容?

  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经营范围、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事项。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

  19、问: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几年?在有效期内改变内容的有什么规定?

  答:《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问: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怎么办?

  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21、问: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怎么办?

  答:《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22、问: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规定: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23、问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如何申请补发?

  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24、问:哪些情况下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答:《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25、问: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有哪些经营方面的要求?

  答:《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26、问: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有哪些要求?

  答:《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27、问:农药经营的数据上传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28、问:农业主管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哪些处理措施?

  答:《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29、问:哪些情况下应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答:《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的;

  (二)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30、问:《办法》施行的过渡期及施行前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继续经营的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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