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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08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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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夏粮收购市场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夏粮收购工作,加大市场管理力度,规范粮食经营行为,维护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利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小麦收购期间,希望广大粮农抢抓晴好天气,采取整晒、烘干、去杂等多种措施,确保小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防止霉坏损失。

  二、粮食经营者收购小麦应当及时支付售粮款,不得向售粮者打“白条”;坚持依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不得抬级抬价,不得短斤少两。一经发现,依法予以查处。

  三、粮食经营者在收购现场应当向售粮群众公示小麦收购的水分、杂质、容重、价格等信息,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收购小麦。对水分超过安全储存要求的小麦,应当经过整理合格后方可收购或销售。

  四、粮食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要依法经营,各粮食经营企业不得无证无照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一证多点收购;不得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不得短斤少两、坑害农民。一经发现查实、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五、粮食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按时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不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能按时上报有关数据的,将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六、粮食经营者要严格执行粮食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加强粮食质量源头管控,确保流通市场粮食质量安全。

  七、粮食经营者要加强粮食收购和运输安全管理,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违规运输粮食。

  八、市粮食局与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专门检查夏粮收购市场中的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寻衅滋事以及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投诉电话:市粮食局85081810;市公安局110;市场监督管理局84640549,12315;物价局12358。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邮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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