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整治结束。
二、整治范围
高邮市范围内所有人民防空工程。
三、整治内容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3、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
4、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的;
5、人民防空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6、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擅自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或不按规定接受使用证年审的;
7、未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或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
8、未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出租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
9、其他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由高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查处。
五、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支持整治工作,遵守本通告规定。凡侮辱、殴打、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高邮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高邮市公安局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