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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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7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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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一二三
  “现在大家看到的是标有‘耐克’商标的棉袜,这些棉袜的生产商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该类棉袜30万余双……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下午,我市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保护就在我们身边”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相关情况,并现场展示了假冒捷安特、恒顺、crocs、多乐士涂料等商标的商品。据了解,2016年以来,我市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0件,其中商标权案件42件、著作权案件36件、不正当竞争案件2件;刑事案件15件,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4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11件。

  案例一:假冒注册商标生产商品并销售

  2011年1月18日,被告单位某纺织公司成立。该公司类型为自然人控股,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针织品、纺织品、服装、鞋帽等,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和直接负责人为黄某。2015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考虑到被告单位订单数量少、机器停产等情况,为使公司赚取利润,遂安排公司生产标有“耐克”商标的棉袜30万余双,并以每双1.5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吕某,非法经营数额高达40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及被告单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告单位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为他人生产,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罚金。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条文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单位亦可成为知识产权犯罪的主体。单位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和自然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使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案例二: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3年3月至8月,被告人穆某从他人处大量低价购进标有“crocs”标识的鞋子,在明知该类鞋子系假冒“crocs”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通过在“勿忘我_208”等淘宝网店上标示“专柜正品”等方式,向被告人赵某等多人销售上述标有“crocs”标识的鞋子累计256笔,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37041元。

  期间,被告人赵某从被告人穆某等人处大量低价购进标有“crocs”标识的鞋子,伙同被告人张某,在明知该类鞋子系假冒“crocs”注册商标鞋子的情况下,通过在“幸福8女人街”“给力足上”“给力起跑点”“2011给力时尚”等淘宝网店上标示“100%正品保证”等方式,向陈某等人销售上述标有“crocs”标识的鞋子累计5492笔,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60850元,获利人民币1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穆某、赵某、张某购入明知是假冒“crocs”注册商标的商品用于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赵某、张某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穆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官点评:随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繁荣发展,利用网络向不特定人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成为侵犯商标权犯罪的主要方式之一。本案通过电子交易数据、销售记录等强有力的客观证据,准确认定行为人的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反映了虚拟空间电子证据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产生的深刻影响。同时本案准确区分主从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较好的认罪态度,在依法给予缓刑考验期的同时,强化罚金刑的执行力度,符合当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趋势。

  案例三:餐厅侵犯“烟火鱼香”注册商标

  “烟火鱼香”是原告餐厅于2015年登记注册的注册商标。2016年,被告餐厅成立后,未经原告许可,在企业字号、装潢、广告宣传等方面突出使用“烟火鱼香”注册商标。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以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被告餐厅擅自在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与原告餐厅“烟火鱼香”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餐厅的商标专用权。后考虑到被告侵权时间较短,经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愿意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法官点评: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本案原告虽注册登记了“烟火鱼香”商标,在当地餐饮业也有一定知名度,但其进入市场时间短,被告侵权时间也仅有几个月,故本案在保护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下,根据被告的经营时间、经营规模、经营场所、被告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对被告的赔偿数额予以调整降低,对原被告双方进行有效调解。

  管鑫   王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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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指南与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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