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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30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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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十八周年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发展情况

  高邮市住房公积金事业起步于1995年,首先在市级机关部门推开,1997年覆盖到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建制向城乡各类非公企业快速推进,一大批规模企业进入了建制方阵。至2016年底,全市共有1978个单位、108307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25.38亿元,归集余额11.33亿元;累计为1.34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0.44亿元,贷款余额10.4亿元;同时,为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13.86亿元,有力地提高了职工购建房的支付能力。

  高邮分中心负责高邮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是依法履行行政处理和处罚职能,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下设综合、财务、业务三个科室。为更好的服务广大缴存职工,由扬州中心牵头,开通了业务热线咨询12329平台,2015年4月1日又启用了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公众微信平台。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大厅的环境,2017年1月高邮分中心搬迁至高邮市文化宫路14号。高邮分中心与工、农、中、建、农商行五大行有金融协作关系,其中,高邮市农行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环城支行也于2016年12月搬迁至世贸广场(通湖路160号)。至2016年底,高邮分中心累计为政府提取廉租房补充资金3505万元,为低收入居民的住房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高邮分中心也先后获得“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单位”、 “省工人先锋号”、“省级文明单位””等多项荣誉。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政策依据(节选)

  主要有: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4月3日发布施行,2002年3月24日又作了修订发布;2、扬州市人民政府《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43号令);3、高邮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促进缴存公平的通知》(邮政办发[2014]18号)。

  《条例》第四条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条例》第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高邮分中心受理缴存职工审贷之日起5日内即可作出是否准予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决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意义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条例》规定凡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单位都必须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互助性。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注民生、实现住有所居、提高幸福指数、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

  1、住房公积金存款归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月缴额由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组成,即:住房公积金月缴额=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单位和职工各承担一半。

  2、缴存可免税。企业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前成本中列支,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免收利息税。

  3、住房公积金存款有利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于每年的6月30日结息转至个人专门帐户。

  4、购房能享受低息贷款。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购买经济适用房3个月以上),在购、建自住住房时,就能申请低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现行1-5年期的公积金贷款年息为2.75 %,5年期以上的为3.25%。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但最长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后的5年。

  5、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类型不断增加

  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⑵偿还住房贷款本息;⑶退休;⑷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 (5)工作地租房居住的房租;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⑺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⑻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9) 本地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⑽因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⑾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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