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被告人居宝明曾先后担任过界首镇龙翔村党总支书记、界首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及界首镇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2011年6月26日至6月30日,被告人居宝明利用担任界首镇龙翔村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顾某某向界首镇龙翔村缴纳的“征地”建“小产权房”的“征地款”800000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居宝明利用担任界首镇龙翔村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虚报支出等手段,侵吞龙翔村集体资金合计人民币520000余元;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居宝明作为界首镇龙翔村党总支书记,利用协助上级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侵吞公款合计人民币390000余元;2014年11月及2015年1月,被告人居宝明在身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以让村组干部卢某某等数人到银行贷款供界首镇龙翔村使用为由,累计骗取上述被害人人民币合计990000元等。
在查明上述犯罪事实后,检察院认为,对被告人居宝明,应当以诈骗罪、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五项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于是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