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全市范围之内严禁新增占用基本农田挖塘从事水产养殖。对私下流转土地违规违法从事水产养殖的,供电部门一律不得开展电力新装、增容业务,渔业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水产养殖证,水利部门一律不得提供渠道供水服务,并由国土、农委等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查处。
《通知》要求,从发文之日起,凡占用基本农田新开挖各类蟹(鱼、虾)塘的,由所在乡镇(园区)第一时间负责督促开挖实施主体无条件自行复垦到位,并恢复原种植现状;对拒不复垦到位的,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2016年秋后占用基本农田开挖各类蟹(鱼、虾)塘的行为,所在乡镇(园区)要最大限度地整改到位,并妥善处理好土地流转或预交土地流转租金、定金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通知》要求,严禁养殖户与承包地农户私下流转土地。各乡镇(园区)及村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为土地私下流转、提水养殖提供方便,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乡镇(园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要强化土地流转和耕地保护政策宣传,要劝导养殖户防范养殖风险,及时处理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