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人大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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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30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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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扬人民民主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编者按:11月21日-12月8日是我市市、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提名推荐、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阶段,这是整个换届选举工作的核心阶段。本阶段工作具体可分两段进行,第一段:11月21日至11月30日,广泛发动选民提名推荐初步代表候选人,并张榜公布;第二段:12月1日至8日为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时间,组织选民酝酿、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并张榜公布。

  代表候选人的条件和要求

  一是代表候选人区域要求。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一般应当是本选区的选民,也可以是本选区之外的选民,但必须是本市或本乡镇参加登记的选民。

  二是代表候选人的素质要求。凡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具备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得到群众广泛认同。

  三是代表候选人的结构要求。根据省选举实施细则及省委、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努力增加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在市人大代表候选人中要占比47%左右;按照选举法关于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的精神,在县乡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中的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应不低于26%,要合理掌握代表中中共党员和非中共党员的结构比例,代表候选人中非中共党员代表候选人的比例要达到35%左右;企业负责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比例控制在10%左右,适当留任一批政治素质好、履职能力强的本届人大代表,留任代表的比例占三分之一左右。

  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方法

  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总的要求是:发扬民主,积极引导;尊重民意,充分协商;同类比较,好中选优;坚持素质,保持类型。根据选举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乡镇人大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协商确定主要有两种方法:

  一是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这是主要方法,具体操作实施上,一般通过“三上三下”的方法进行。

  二是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这是实践中较少出现的情况。如果选区的选民和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在规定的差额幅度内,根据省选举实施细则规定,经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也可以直接将其列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报市、乡镇选举委员会审核后予以公布。

  此外在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过程中,如果经过反复讨论、协商,仍然对个别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也可以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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