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特别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2016年11月11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律师声明
  受高邮市高邮湖大闸蟹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为协会)委托,为加强“高邮湖大闸蟹”原产地品牌保护,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就“高邮湖大闸蟹”商标保护事宜发表律师声明如下: 

  一、“高邮湖大闸蟹”证明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协会是“高邮湖大闸蟹”证明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管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高邮湖大闸蟹”证明商标,须按《“高邮湖大闸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程序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方能使用,否则均构成侵权。 

  二、协会负责管理“高邮湖大闸蟹”商标。凡印制带有“高邮湖大闸蟹”字样及“高邮湖大闸蟹”证明商标标识和“高邮湖大闸蟹协会监制”的包装,必须取得协会书面同意,并在协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对未经同意擅自印制带有“高邮湖大闸蟹”字样、“高邮湖大闸蟹”证明商标标识和“高邮湖大闸蟹协会监制”包装的,协会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索赔的权利。

  三、协会已公布了获得“高邮湖大闸蟹”准用证的个人和企业名单。请协会会员及全市广大大闸蟹养殖企业、养殖户注意关注媒体和登录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gysgyhdzx.com/)查询,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高邮湖大闸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手续。 

  四、协会望全市涉蟹企业和广大养殖户切实珍惜“高邮湖大闸蟹”原产地声誉,专心致志提高“高邮湖大闸蟹”质量,积极维护“高邮湖大闸蟹”品牌形象,共同促进“高邮湖大闸蟹”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协会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举报涉嫌侵犯“高邮湖大闸蟹”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于经查实并实现有效索赔的将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514-84473056。

  特此声明! 

  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 

  刘耀 姜卉 律师

  2016年11月1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综合新闻
   第03版:副刊
   第04版:特别报道
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就应该回报社会
私家车“客串”婚车背后有隐忧
手织毛衣受追捧
律师声明
高邮报特别报道04律师声明 2016-11-11 2 2016年11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