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邮湖大闸蟹”证明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协会是“高邮湖大闸蟹”证明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管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高邮湖大闸蟹”证明商标,须按《“高邮湖大闸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程序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方能使用,否则均构成侵权。
二、协会负责管理“高邮湖大闸蟹”商标。凡印制带有“高邮湖大闸蟹”字样及“高邮湖大闸蟹”证明商标标识和“高邮湖大闸蟹协会监制”的包装,必须取得协会书面同意,并在协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对未经同意擅自印制带有“高邮湖大闸蟹”字样、“高邮湖大闸蟹”证明商标标识和“高邮湖大闸蟹协会监制”包装的,协会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索赔的权利。
三、协会已公布了获得“高邮湖大闸蟹”准用证的个人和企业名单。请协会会员及全市广大大闸蟹养殖企业、养殖户注意关注媒体和登录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gysgyhdzx.com/)查询,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高邮湖大闸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手续。
四、协会望全市涉蟹企业和广大养殖户切实珍惜“高邮湖大闸蟹”原产地声誉,专心致志提高“高邮湖大闸蟹”质量,积极维护“高邮湖大闸蟹”品牌形象,共同促进“高邮湖大闸蟹”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协会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举报涉嫌侵犯“高邮湖大闸蟹”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于经查实并实现有效索赔的将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514-84473056。
特此声明!
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
刘耀 姜卉 律师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