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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7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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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中小学伙食费新标准公布
最高为18元/天(全伙)
  本报讯  (记者  管玮玮)  为积极推进国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让师生既吃得饱也吃得好,日前,经市物价局同意,市教育局正式下发文件,对目前所执行的城乡公办中小学(园)食堂伙食费标准进行重新调整,全天最高伙食费由原来的16元/天调整到18元/天。

  据了解,调整后的伙食费收取仍按幼儿园、小学、初中、高职中四个层次进行收取,具体标准规定为:幼儿园全伙7.2元/天,其中上午点1.5元(不含牛奶)、中餐4.2元、下午点1.2元;小学全伙13.5元/天,其中早餐3.0元、中餐6.0元、晚餐4.5元(小学中午一顿6.5元);初中全伙16元/天,其中早餐3.4元、中餐6.8元、晚餐5.8元;高职中全伙18元/天,其中早餐3.4元、中餐7.8元、晚餐6.8元。

  此外,文件特别要求,所有公办中小学(园)食堂收费调整后,伙食费必须使用教育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支单独核算。同时,食堂应严格成本核算,当伙食费学年度盈余超过3%,必须全部退还学生;盈余在3%以内的,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一年度,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将与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学校公用经费等纳入食堂账核算,严禁在食堂支出学校教职工福利、津补贴等。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伙食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和检查,一旦发现有虚高定价、质价不符等问题,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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