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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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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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26日 星期一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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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高邮市市、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6年9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和扬州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高邮市市、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高邮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2016年12月20日前选出。

  二、高邮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于2017年1月25日前召开。各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于2017年1月15日前召开。

  三、驻城区的市级机关及市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员,参加市人大代表的选举,也参加高邮镇的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市经济开发区人员只参加市人大代表选举,不参加高邮镇的镇人大代表的选举。 湖西新区、城南经济新区和驻乡镇的市级机关下属单位人员,分别参加所在乡镇的市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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