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入驻科技产业综合体的对象主要为:以食品安全为主导的生命健康产业类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相关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技术转移中心和产学研合作中心等技术研发机构等;各类投资及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担保、创投、风投、基金、保险机构等。相关落户项目必须在开发区辖区内注册和开票纳税,项目技术和工艺条件成熟,具备商品化、产品化条件;产品开发及生产过程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排放,无潜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等。
《办法》对符合入驻条件的项目和企业将实行系列优惠政策:在税收方面,新入驻企业按《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4〕62号)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文件精神要求执行。在租金方面,实行“先收后补、分项累计、分年计算”的办法,在科研楼从事食品安全、健康食品、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生命健康产业产品研发、销售的生产服务型企业,以及为园区配套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享受20%的房租补贴;在多层厂房从事食品安全、健康食品、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生命健康产业产品生产、研发和销售的企业可享受20%的房租补贴;入驻企业法人创新人才的可享受10%至20%的房租补贴。在资金扶持方面,开发区专门设立了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年度内获得国家“千人计划”的个人和获得省“创新团队”的团队,配套给予5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年度内获得省“双创”计划高层次创业人才和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创业领军人才的,配套给予2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年度内获得省“博士集聚”计划和扬州市“绿杨金凤”计划博士创业类的人才,配套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如企业获得各类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资质认定、平台建设、人才引用等,还将获得市、区两级科技专项政策奖励。
为确保引进项目和企业高效运行,《办法》特别明确了项目评审机制和退出机制,对每个入驻的科技企业、科技项目建立项目成长档案,按照效益、创新、管理三大指标对企业进行考核,决定其能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决定其是否续租、毕业或清退。《办法》还列举了企业或机构退出7个方面的类型,主要包括:企业入驻时间超过36个月,且无任何滞留理由的;企业入驻时间超过24个月,在开发区无开票销售且未按时缴纳房租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孵化场地闲置6个月以上,无研究开发项目或无实际生产行为;利用孵化场地从事入驻协议约定以外的经营活动;不服从科技园管理,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