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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25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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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问答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施行20周年。为广泛深入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市民政局、市老龄协会与市新闻信息中心将联合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奖知识竞赛。为帮助广大读者了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们以问答形式简要介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内容。

  1、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哪一年颁布施行的?

  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并自2013年7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共有几章多少条?

  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等九章共八十五条。

  3、问: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哪些权益?

  答: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权益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除此之外,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权利。

  4、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每年哪一天为我国的老年节?

  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5、问:全社会应当如何对待人口老龄化?

  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条规定: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6、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权宜之计吗?

  答:不是。积极应对人口老年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7、问: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政府的全部责任吗?

  答:不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8、问:有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是否可以要干什么就干什么?

  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9、问:家庭成员应当如何对待老年人?

  答: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10、问: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什么人?应当履行什么样的义务?

  答: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特殊需要。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11、问:赡养人是否可以因放弃继承权而不再承担赡养义务?

  答:不可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12、问: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13、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是否可以阻止老年人再婚?

  答:不可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14、问:如何确定老年人的监护人?

  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15、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谁缴纳?

  答: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16、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对待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答: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17、问: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哪些救助?

  答: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18、问:国家对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持怎样态度?

  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19、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能否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答: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0、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如何安排?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21、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什么样的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22、问:根据我国国情,国家建立什么样的养老服务体系?

  答: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23、问:兴办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答: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②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③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④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4、问:负有对养老机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是哪个部门?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25、问: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和本行政区域的老年人在优待上是否有所区别?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26、问: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哪些优惠服务?

  答: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27、问: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哪些服务?

  答: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28、问:有关服务行业如何为老年人提供优待、优惠服务?

  答: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29、问:农村老年人是否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答:不承担。《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30、问: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规划时,应当根据什么来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基础设施建设?

  答: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31、问: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重大问题的,应当怎样对待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2、问: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可以从事哪些活动?

  答:①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②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③提供咨询服务;

  ④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⑤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⑥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⑦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⑧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33、问: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答: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问: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5、问:侮辱、诽谤老年人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多大年龄称之为老年人?

  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高邮市民政局  

  高邮市老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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