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我市社区(村)需要为群众办事开具证明的事项约在50多项,超出了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和工作量承载范围。”市民政局政权区划地名科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扬州市委、市政府《切实减轻社区负担 提升服务群众效能的六项规定》文件要求,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加盖社区印章的,不得以其他理由要求社区盖章,按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城乡社区确能如实掌握情况”的原则,市城乡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拟定了首批可由社区盖章的证明类项目目录。
此次公布的首批城乡社区证明类盖章项目目录包括应征入伍青年政审、退休人员生存认证、村民自建住宅(含险房翻建)情况证明等13项。今后市有关部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城乡社区盖章的证明事项,应向市城乡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其审核同意后方可,对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要求城乡社区证明盖章。 冯洁 陆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