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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28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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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说明
  根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扬金管[2016]29号通知精神,从6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有:

  一、适当收紧提取范围

  所有涉及住房学消费类提取(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拆迁安置房,还房贷,支付房租和物业费等),提取范围只限职工本人及配偶。

  停止直系亲属之间原来可以办理提取的上述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范围内类的政策。

  二、适当下调还贷能力系数

  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能力系数由目前的0.4下调为0.3。

  可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房价的80%;目前夫妇一方在扬州市缴纳住房公积金(包括未婚和单身)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夫妇双方都在扬州市缴纳(夫妻有一方在异地缴存的可凭缴存证明视同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现可贷额度参考公式:贷款额度=借款人计缴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0.3)×12×贷款年限。

  三、适当限制贷款对象和贷款次数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只限购(建)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符合二次以上(含二次)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减半审批发放。

  概括起来就是:首次贷款不减半,但执行下调后的0.3还贷能力系数;停止原直系亲戚购(建)自住住房可以互贷的政策;符合二次以上(含二次)贷款条件的在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减半发放,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15万,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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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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