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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14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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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邮房征字〔2016〕2号
  因高邮市月塘河整治工程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邮政规〔2011〕1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对该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工程名称:高邮市月塘河整治工程。

  二、征收目的:月塘河整治。

  三、征收范围:月塘河沿线及周边地块(详见月塘河整治工程用地红线图)。

  四、征收补偿方案:在高邮门户网和市房管局政务网上发布及征收现场张贴。

  五、房屋征收实施签约期限:2016年6月22日-2016年7月21日。

  六、房屋征收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七、征收实施主体:高邮镇人民政府。

  八、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凡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到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高邮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蝶园路29号)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被征收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如有争议或设有他项权的,请尽快通过协商或诉讼自行解决。

  九、征收现场联系方式:党高衔  13511734209。

  十、监督举报电话:市纪委党风室 84688619。

  十一、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60天内向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高邮市月塘河整治工程用地红线图。

  高邮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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