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邮政管理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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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08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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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快递企业备案、变更、注销手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流程
  一、法律法规规定

  (一)分支机构备案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七十三条规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由此可见,仅取得分支机构名录并不等同于完成了分支机构备案,还应在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办理备案手续。

  (二)许可证事项变更相关规定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或者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办理备案和变更手续、提交年度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第七十三条规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

  二、办理流程

  (一)分支机构备案办理流程

  1、办理分支机构变更

  登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信息系统(http://kdjyxk.spb.gov.cn/companyLogin.jsp),进入系统点击上方的许可证按钮,进入许可证变更界面,再点击分支机构变更按钮,按照系统的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应的变更信息;

  2、分支机构备案

  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申请注册并登陆分支机构备案信息系统(http://kdjyxk.spb.gov.cn/ChildSys_childLogin.do),按照系统的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应的备案信息。

  (二)许可证事项变更办理流程

  登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信息系统(http://kdjyxk.spb.gov.cn/companyLogin.jsp),进入系统点击上方的许可证按钮,进入许可证变更界面,再点击企业基本信息变更按钮,选择企业相应变更的类别(例如企业注册地址、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股权关系等),同时按照系统的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应的变更信息。

  (三)许可证注销办理流程

  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许可有效期内终止经营,应及时主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终止经营后三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登记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需代理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上文件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正本及所有副本(含所有分支机构名录);

  (四)终止经营快递业务的书面报告;

  (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书面证明;

  (六)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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