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营业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a)营业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且要与场所经营业务量相适宜;
b)设置、悬挂组织标识,组织标识应做到整洁、美观、醒目;
c)悬挂名称牌和营业时间牌,名称牌宜悬挂于快递营业场所临街的正面门厅上方中央位置,并与周边环境协调。营业时间牌宜悬挂于快递营业场所大门一侧。标牌要保持干净、整洁、完好;
d)在显著位置公布以下内容:禁限寄物品规定、服务种类、资费标准、服务承诺、投诉受理电话号码、投诉受理办法、政府监督申诉电话号码等;
e)提供各类业务单据和填写样本;
f)办理国际快递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营业场所,备有中英文对照的服务说明;
g)营业场所地面、桌面、设备表层等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场所内干净卫生;
1.2场所设施设备要求
快递营业场所应配备与开办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与设施。具体包括以下要求:
a)应配备时钟和日历,时间和日期应清晰准确;
b)应提供客户所需书写、粘贴工具和书写台、座椅;
c)应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快递封装用品、通讯设备、办公设备等,快递封装用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d)应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总部企业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能按照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e)应配备有国家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并与业务量相适应的电子磅秤、电子台秤等计量器具;
f)应按要求配备监控设备,监控范围应做到工作区域全覆盖,且保证设备24小时运转、视频资料保存不得少于30天;
g) 应配备与服务场所面积相适应的消防器材,每10-20平米至少配置1具5公斤的干粉灭火器或其它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相关消防设备要定期检查,以确保始终处于正常状态;
h) 应配备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用于接受客户查询或投诉,并有专人负责;
i) 应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的数据采集设备,包括手持终端、手持终端接收器等。
1.3 依法经营要求
a)建立并严格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确保收寄快件安全;
b) 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业务合同条款,提示寄件人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c) 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d)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1.4 人员要求
a) 服务态度良好,服务操作规范,多用您好、请等敬语,不得表现出不耐烦,甚至恶语相向;
b) 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工号牌;
c) 从业人员应接受岗前安全、职业技能、法律法规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并熟练掌握“扫黄打非”、安全生产、寄递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旺季服务保障等工作要求;
d)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扣留、倒卖、盗窃快件,不得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