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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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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8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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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后
我市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报讯  日前,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李某殴打、威胁妻子王某及其父母,禁止李某跟踪、骚扰妻子王某及其父母等。据了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我市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日,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王某起诉丈夫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王某诉称,其与李某登记结婚后,李某整日游手好闲,从不关心家庭、照顾家人,甚至对王某及其家人拳脚相加,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讼中,王某提供了本人及其父亲受伤的照片以及当地派出所的两份出警记录,以证明其遭受了家庭暴力,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取证,并综合各方面的考虑,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认为王某符合“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遂于3月2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告李某殴打、威胁原告王某及其父母;禁止被告李某跟踪、骚扰原告王某及其父母;禁止被告李某在距离原告王某居住地、工作单位100米范围内活动。

  裁定中还规定,李某如果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某如不服裁定,可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日前,市人民法院依法向原告、被告以及双方所在地的派出所送达了这项裁定。

  据了解,这是《反家暴法》施行以来,我市发出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按照法律规定,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为6个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邮法君  王芬  王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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