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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消费维权年主题
2015年八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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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八大典型案例
2016年03月15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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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消费维权年主题
2015年八大典型案例
  1、伪亲子游案。2015年6月19日,宋女士等5家16人(其中小孩5人)报名参加了由高邮某旅行社组织的“小爷驾到 ”——昆明 大理 丽江 西双版纳四飞八日亲子游,共缴纳旅游费用66250元。7月3日,他们从高邮出发开始了为期八天的云南之行,途中的经历让他们大失所望,与旅行社之前的宣传大相径庭,宋女士他们一行是乘兴而去,败兴而归。之后,他们多次与旅行社交涉未果,无奈之下,于7月 29日向高邮消协投诉。高邮消协接诉后,就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消协认为,高邮旅行社明知云南旅行社以低价组织“小爷驾到 ”亲子游来吸引游客,然后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来获取回扣补贴团费,却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而且发放的旅游宣传单内容不实,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同时在一些旅游服务项目上并未按约定履行,消协经过多轮调解,高邮旅行社给予宋女士等16人每人700元的赔偿,计11200元。

  2、早教纠纷案。2015年7月初,王女士为其3岁的儿子在某亲子园报了名,时间3个月,学费3300元。儿子上了没几天,就出现发热、咳嗽、惊吓做恶梦等症状,只得停学去医院看病。一个多星期后,儿子身体有所好转,但经此折腾后,孩子再也不愿去上学了。王女士多次去找园长交涉,要求退还学费,园方表示可以让其子继续上满3个月,退费不行。之后,王女士向高邮消协求助。高邮消协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该亲子园并未注册登记,园长也不能提供教委颁发的早教相关资质证明,双方又未签订《入学协议》,存在违规行为。园长承认办学有些不规范的现象,表示立即改正完善,并同意退还王女士小孩3000元学费。

  3、某公司使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案。2015年7月8日,市监局执法人员对扬州市xx有限公司冷冻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一批爪骨食品已过保质期。经现场检查核实,该公司冷冻库内存放的原材料爪骨/分割肉食鸡;生产日期:2014年4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共3400公斤。根据该公司提供的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材料验货记录显示,该公司于2015年5月8日使用该批爪骨原辅材料(400公斤)生产了批号为20150510“泡椒凤节”产品共计500公斤,并己全部销售。市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依法没收了该公司剩余的过期原料并进行了焚烧销毁,同时对其使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进行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

  4、王某、苑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5年5月14日,由群众举报称从一个微信号叫“大美妞”的微商那里购买了四盒“德国小钢炮”,使用后出现头昏等不舒服症状,怀疑产品质量有问题。接举报后,高邮市市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举报人送来的产品进行依法送检,经扬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检出西地那非。高邮市市监局将上述案件于2015年6月8日移交给高邮市公安局进行调查处理,经过高邮市市监局和公安局联合调查,查明王某、苑某明知其销售的德国小钢炮(多鞭胶囊)、植物玛卡、超浓缩基因胶囊、参茸补肾、草本伟哥等保健食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仍向江苏、河北、内蒙、安徽、河南、天津等多个省份进行销售地区,违法销售的有毒有害产品货值金额达到了74.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王某于2015年6月1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苑某于2015年7月2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5、某蔬菜店使用两种标价销售蔬菜。2015年2月,市物价局对某蔬菜店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的蔬菜价目表上公示的茄子和花菜的价格分别为3.68元/斤、1.98元/斤,而货架上农产品标价签上茄子和花菜的标价分别为5.98元/斤、2.98元/斤。此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不得有下列价费标示行为:对同一商品,在同一场所同时使用价格不相等的两种标价。”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市物价局责令该蔬菜店立即改正,并给予了2000元罚款。

  6、吴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和无入关手续的冷冻牛肉案。2015年9月22日,市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高邮市姚家井巷8号的冷库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冷库内存放有外包装为白色并印有“清真食品HALAL RT”等字样的冷冻牛肉18箱。经查证是吴某存放此库存,吴某未能提供该批冷冻牛肉的检验检疫证明以及合法的货物入关手续。吴某在未严格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义务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15日以520元/箱的价格购进等级较低的冷冻牛肉18箱用于加工、销售经营活动。现已查明,该批冷冻牛肉每箱重量均为20公斤,货值总计为9360元。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市监局没收吴某尚未加工、销售的上述冷冻牛肉18箱;并处以15000元的罚款。

  7、张某非法行医案。2015年5月27日,有群众举报车逻镇张某在家私设诊疗点给人挂水,要求查处。接报后市卫生计生委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发现,有2名患者正接受输液治疗,一药品柜内存放有氯化钠注射液等11种药品器械,张某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查明,张某是当地卫生站一名乡村医生,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起在家私设诊疗点,利用业余时间擅自对外开展诊疗活动。该行为已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市卫生计生委对张某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没收查获的药械,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8、饲料盐冒充食盐案。2015年12月14日,市盐务局在对湖西新区内饭店进行例行检查时,在一家饭店盛盐的器皿中取出少量盐进行半定量检测,结果显示该盐为无碘盐,并在一处隐秘角落发现一只印有“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字样的蛇皮袋,袋内装有数十斤饲料盐。检查人员即与公安部门配合调查。饭店负责人承认该盐是由当地开杂货店的陈某送来。根据饭店负责人提供的信息,检查人员找到了陈某,陈某承认其买了三袋饲料盐,分别卖给了镇上的三家饭店。检查人员又赶到另外两家饭店,对此盐进行了收缴。目前涉事盐已经全部收缴,陈某也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被警方采取了强制措施,该案件警方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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