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住院补偿分扬州市内和扬州市外
根据扬州市新农合“同城同标同步”要求,2016年起,我市在保持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将市外公立医疗机构分设为“扬州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和“扬州市以外公立医疗机构”两个层级。其中,“扬州市级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标准调整为:起付线为1000元;起付线以上可补偿费用段小于2万元,补偿比例为45%;可补偿费用段2万元至6万元,补偿比例为50%;可补偿费用段大于6万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55%。“扬州市以外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标准调整为:起付线为1500元,补偿标准在“扬州市级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各降5个百分点。
此外,年度内累计补偿封顶线由18万元提高至20万元,并进一步扩大药品和诊疗目录范围,提高大额费用患者实际补偿比例,逐步缩小政策补偿比与实际补偿比的差距。
市直医疗机构实施按病种付费
为不断扩大按病种付费改革病种和人次的覆盖率,从2016年起,我市将在市直医疗机构实施按病种付费改革,参合居民在市直医疗机构治疗胃癌、食管癌、乳腺癌、结肠癌、贲门癌、胆囊结石、白内障、单侧甲状腺良性肿瘤、子宫平滑肌瘤、子宫腺肌病、单侧卵巢良性肿瘤、双侧卵巢良性肿瘤、病态窦性综合症(单腔起搏器植入)等13个病种时,只需按固定比例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即可。
实施双向转诊管理制度
为引导患者合理分流,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立,2016年起,我市将实施双向转诊管理制度,对按规定流程办理转诊的患者报销费用时将在原报销标准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未按规定流程办理转诊的患者,报销费用时则按原标准执行,并逐步形成未经转诊不予报销制度。
基层医疗机构执行一般诊疗费
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各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取消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改为收取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10元,其中,新农合基金支付8元,患者个人支付2元。
王辉 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