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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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6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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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环保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污申报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5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将于2016年1月5日开始全面实施。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在2016年1月10日前到高邮市环境监察大队、分局办公室领取排放污染物申报表,或在高邮市环保局网站(www.jsgyhbj.gov.cn)排污申报栏目自行下载。于2016年1月20日前,将填好的申报表格送相应的环境监察大队、分局审核。

  排污单位报送申报表审核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者“证照合一”后的证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用水及燃煤、燃油、燃气使用发票复印件;(3)排放污染物监测报告;(4)《排放污染物许可证》;(5)其他与排污申报相关的资料。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按时申报排污信息,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拒报。凡拒报、瞒报、谎报排污信息的,环保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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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环保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污申报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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