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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5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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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0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10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上限按2014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5446元)执行,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2550元确定。

  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参保人员月工资收入在上述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本人实际月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私营、民营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月缴费工资低于2299元的,按2299元确定。   周道龙 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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