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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邮市老龄协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摘要)
(2015年7月3日)
  □市委副书记、宣传部部长 张秋红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4周年前夕,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施行两周年之际,今天,高邮市老龄协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隆重召开了,这是我市老龄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市20万老年人的一件喜事。在此,我谨代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对市老龄协会的成立以及新当选的协会领导班子表示热烈祝贺!

  老龄工作是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老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条十八条规定,“老年人可以依法成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第六还规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这就给老龄协会的成立提出了法律要求,提供了法律依据,并赋予了法定职责。借此机会,我就做好全市老龄工作和老龄协会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努力发挥老龄协会的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由于生育率的下降和人民寿命的延长,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对照国际国内标准,我市于1990年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特别是2000年以来,人口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人口年龄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截至2014年底,全市0-14岁少儿人口由2000年的140466人下降到72850人,下降48.1%;60岁以上老年人口由2000年的113136人上升到195975人,增长73.2%,占总人口23.95%,高于扬州、江苏,高出全国8.45个百分点。目前我市已经跨入深度老龄化地区。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加快发展老龄事业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课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当前,老龄工作任务日趋繁重,全社会对老龄工作的期待日益提升,我们迫切需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共同推进老龄事业。加强老龄协会建设,是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发展老年社会组织、推进老年社会管理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重要载体。老龄协会组织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是开展老龄工作的重要依靠力量。老龄协会成立后,要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要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老年人的诉求,推动各项益老惠老政策落到实处;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广泛组织老年人开展多种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引导老年人参与和谐社会建设,投入“四城同创”,助力经济发展,打造“夕阳无限好”的多彩人生。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老年朋友在颐养天年的同时,完全可以为建设美好家园继续贡献才智、发挥余热。

  二、建立健全、着力完善基层协会组织网络

  2014年,全国老龄办印发了《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乐龄工程”实施方案》,要求通过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共同支持基层老龄协会发展。今年,全国老龄办、民政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的通知》,目的在于帮助城乡社区老年协会解决登记难、没有法律地位、缺乏经费、发展不规范等问题,重在通过加大扶持力度,激发老年群众组织的活力,充分发挥其在养老服务、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通知》同时提出了“力争到2015年底完成城市社区老年协会覆盖率95%、农村老龄协会覆盖率80%”的工作目标。因此,我们要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切实抓好乡镇、村(居)老年协会组织的建设、发展工作,要按照“六个一”的要求,筹建好乡镇(园区)老龄协会,即有一位热心老龄事业、身体健康、有威望的领头人,有一个善于合作共事、乐于无私奉献的协会班子,有一个设施设备齐全的办公场所,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有一个多功能的老年活动中心,有一个纳入财政预算的经费保障。

  三、快速启动、积极开展老龄协会各项工作

  老龄协会成立后,要迅速进入角色,把握发展机遇,从我市实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协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了解老年人口结构、老年群体需求的新情况、新特点,关注信息化、城市化进程中留守老人等新问题,在加快构建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老年健康支持体系、老年人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等方面开展调研,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服务。要注重反映老年人和老年组织的合理诉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生活、学习、娱乐、健康等开展服务;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广泛开展孝亲敬老宣传教育,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充分发挥老龄协会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四、全面推进、大力支持老龄协会健康发展

  市老龄协会作为市老龄委“一体两翼”中的重要一翼,在加强老龄工作、促进老龄事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委、市政府将一如既往地关心老龄工作,重视老龄事业,支持协会建设,注重发挥协会在推动基层老龄事业、社会公益事业、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老年维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或奖励。要在工作经费、办公场所、活动开展等方面给予各级老龄协会必要的保障。市、乡镇两级财政部门要把老龄协会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涉老及各相关部门要重视协调配合工作,解决实际困难,窗口行业要积极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共同打造老龄工作和协会发展的良好环境,齐心协力推动我市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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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高邮市老龄协会成立
在高邮市老龄协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摘要)
努力把老龄协会办成老年人的乐园
祝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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