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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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30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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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邮市档案资料征集公告
  高邮市档案馆是收集、保管和开发利用档案资料的国家综合档案馆,为更好、更集中地维护高邮历史的真实面貌,全面为社会提供服务,根据国家《档案法》和省《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真诚地向社会和个人征集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珍贵档案资料。

  一、档案资料征集的范围

  1、历代编修的高邮县(市)志、专业志、乡镇史(志)以及自行编辑发行的报刊、杂志、年鉴、画册、简介;建国前后地方自行编印的各种政策、法规、条例等汇编资料;

  2、党和国家领导人、著名人物、外国领导人视察高邮的照片、音像、光盘等。

  3、反映高邮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音乐、舞蹈、戏曲、绘画等有关作品或手稿、图像等;

  4、反映高邮名胜古迹(遗址)、新旧城市、集镇变迁、老河、老巷、老街、老屋等文字资料、图表、照片;

  5、反映高邮地区不同时期社会变革、疆域变迁、重大活动(事件)、自然灾害等资料、照片、音像、光盘;

  6、高邮籍或在高邮生活工作过的古今名人的传记、专著、手稿、题词、书信及各种证书(包括毕业证、结婚证、学生证、荣誉证、任命书、委任状等)、照片;

  7、反映高邮名优特产、名牌产品、科研成果的档案资料;

  8、反映高邮地方历史的图、表、书、铭文、传单、文稿、小报、画报、邮品、书信、墓志、楹联、徽章、印章、袖标、官民文契(股票、税票、债务、田契、抵押契、卖身契、当票、布票、油票、粮票)、纪念牌匾、纪念杯、锦旗、录音、照片、民俗民情和家族牒谱资料等;

  9、其它散存在民间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实物。

  二、档案资料征集的原则、方式及相关规定

  本馆严格按照省《档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开展珍贵档案资料征集工作,并在档案资料拥有者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征集档案资料以捐赠和寄存为主,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颁发收藏证书(荣誉证书),视档案资料数量及珍贵程度给予象征性奖励。凡向本馆捐赠、寄存档案资料的个人,本人及其子女享有优先无偿利用权,本馆严格维护捐赠、寄存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大家对捐赠和寄存的档案部分限制利用意见。

  在此,本馆诚挚欢迎您以及您周围的人们,踊跃提供线索,积极捐献,举全市之力、聚全市之志、集全市之果,使传统文化与开放档案在这里兼容互动,让历史遗存与现代文明在这里交相辉映。

  联系电话:0514—85081287 13852174552  

  联系地点:高邮市海潮东路89号高邮市档案馆

  高邮市档案馆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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