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和国家四部委《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以及省财政厅、物价局、水利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苏财综[2014]39号《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
二、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征收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元。
2、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立方米1元。
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3、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
四、征收主体
高邮市水利局是高邮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主体。
五、征收程序
根据国家部委和省有关规定,程序为:
1、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2、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
3、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法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3、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4、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高邮市水利局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