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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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9日 星期一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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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人民政府
关于新淮江公路、新曹邮仪公路和东大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新淮江公路(203省道高邮段)、新曹邮仪公路(125省道高邮段)和东大公路(264省道高邮段)等三条干线公路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通告如下:

  一、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一米范围内的土地。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向外起15米间距为建筑控制区。

  三、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确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依法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四、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以及因公路新建、改建或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而被划入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

  五、规划和新建村镇、学校、开发区、厂矿、货物集散地、农贸农场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间距不少于200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六、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公路沿线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南经济新区、湖西新区和市国土、住建、规划、农委、水务等部门,要依法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切实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依法实施公路两侧规划和建筑项目的审批工作,依法查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占用和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干线公路安全畅通。

  本通告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二O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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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淮江公路、新曹邮仪公路和东大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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