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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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6日 星期一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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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高邮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纳税地点及开展发票专项检查的通告
  一、营业税纳税地点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如下:1、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发票专项检查:扬州市高邮地方税务局将在2015年2月1日—2月28日进行发票专项检查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欢迎拨打扬州市高邮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电话,电话号码84610871。详情请咨询:0514-84618521。

  特此通告 

  扬州市高邮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1:发票网上查验方法 

  凡在江苏省范围内取得的地税机打发票,均可登陆网址:http://www.jsds.gov.cn,进行真伪查验。登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主页,进入办税服务栏目中的网上办税厅,点击发票查询:填写: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验证码。点击查询。

  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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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高邮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纳税地点及开展发票专项检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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