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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医疗纠纷调处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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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09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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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医疗纠纷调处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我市医疗纠纷调处有“法”可依
  本报讯 近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高邮市医疗纠纷调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旨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努力为全市人民营造健康有序、安全稳定的医疗服务环境,标志着高邮医疗纠纷调处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办法》指出,第三方调解机构是高邮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医调委是群众性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与任何行政机关均不存在隶属关系。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医患双方任何费用,调解本着自愿原则,医患双方当事人不愿意通过调解协商,或协调不成功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办法》对调解范围也作了明确,规定发生医疗纠纷索赔金额未超过2万元的,可以由医患双方沟通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过2万元的,医疗机构在告知患者的前提下,向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保险责任机制。《办法》明确,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经济赔偿。通过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提高了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办法》还对医疗纠纷的界定、适用对象、处置原则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明确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进一步规范了司法行政、卫生、公安、保险、人民调委会等部位的职责范围及处置程序。对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保险理赔机构及工作人员等在医疗纠纷发生、处置、调解等过程中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朱波 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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